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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喇叭 发表于 2007-12-25 18:12

12月30日《开讲天下》——故障机内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合理吗?

《开讲天下》——故障机内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合理吗?

  话题介绍:

  2006年4月21日,从山西到广州打工的许霆,在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了一个秘密。在他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随后告知朋友郭安山,两人以同样手法在这台ATM机上分别提取了17.5万元和1.8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这一案件在国内引发持续热议。

  许霆被重判,在不少法律人士看来,是在法定幅度之内。因为从许霆的主观方面来看,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现金,并且还告知其朋友以同样手法盗取。得手以后,逃跑在外,并且挥霍了部分现金,主观上并没有自首的愿望。ATM机是银行延伸,也是银行机构的一部分,符合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从重处罚的条款,因而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并无不妥。

  对于法院的判决,其父许彩亮很是接受不了,他认为儿子的行为没那么十恶不赦,就象在地上捡钱一样,把钱还了就行。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许霆诚实憨厚,他并无主观恶性,所得现金充其量是不当得利,再说他在窃取时也并无秘密可言,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也有专家认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如果机器没有故障,许的行为也不可能得逞。此种情况相当于经济交往中一方超出合同的规定,多支付款项的行为,也即银行由于自己的错误多支付给二人一定数额的现金,二人此时实际上是一种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银行拥有返还的请求权。因而,许的行为应该在民事范畴内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张海鹏 发表于 2007-12-25 21:21

爱占小便宜应该是人类感情的一个缺陷。。这个问题真的好矛盾

亮剑侠士 发表于 2007-12-25 21:23

一切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
他恶意提取了17万元,数额已经属于特别巨大,并且得手之后,逃跑在外,并且挥霍了部分现金,主观上并没有自首的愿望,就应该从重处罚。另一个也提取了1.8万,由于自首,才判了一年,这可以看出法律是公正的。

他被判无期,也是根据法律的有关条款得出的,又是根据从重处罚的原则得出的,所以我认为是合理的,关键是他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好,应该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最后的夜猫 发表于 2007-12-26 02:00

有些过重了。

zch962 发表于 2007-12-26 21:02

支持法律

七仔 发表于 2007-12-30 22:28

ATM机是代表银行
许霆是代表一位公民
两者应该平等,一个是错误的,另一个也是错误的!
许霆提了错误的170次,银行也犯了170次错误!
如果说是叛了刑还是重刑,应该说是法律不平等!强势压迫弱势!

[ 本帖最后由 七仔 于 2007-12-30 22:29 编辑 ]

七仔 发表于 2007-12-30 22:34

看这行情!
支持许霆的两位也要被判刑了,因为蔑视法律!
国家法律也是人设立的,(错了就是错了)
改了就是人民的好法律,惩恶扬善!
判两三年就行了!

zch962 发表于 2007-12-31 14:01

法律不容亵渎

心岸医生 发表于 2008-1-3 16:33

你好

天下掉馅饼,真掉到头上,也不能接。还是塌实的靠自己奋斗吧。

凤城浪子 发表于 2008-1-19 11:48

取款机里还出过牛皮纸呢(电视里广播过),用户受害,你告银行能赢吗?
用户的权益谁来保护?
取款机出了错,是银行的责任,不是用户的过错。用户是受害者,受害的太多了。受益的真是百年不遇呀,遇见了也没好事,判刑了。
我认为,先追究银行自身的责任,才能追究用户的责任。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更公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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