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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7: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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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记湖北宜昌讨薪老板狱后的无奈呼喊
编辑/耿晓东
【为民工讨要工资的前因和“后果”】
2008年7月10日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0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应权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当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08年8月15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当地法院延期审理。后公诉机关于2008年9月8日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于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9日决定对此案恢复审理,并于当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被告人彭应权以重复报销公司款项,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追缴被告人彭应权“犯罪”所得“赃款”79896元,返还长通五峰分公司。从表面看来,虽然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犯人”彭某也“依法”得到了处罚,但事实是否就是如此,在整个案件背后又隐藏多少鲜为人知的秘密呢?(插入法院的荒唐判决图片)
据了解,“犯罪人”彭应权,男,土家族,出生于1969年5月19日,家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一组。2004年12月和2006年6月,彭应权以长阳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经理的名义,分别与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签订了“长将油路”和“桥蒿油路”工程施工合同,并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任务,两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可是交付后五峰县公路段却迟迟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两个工程共拖欠彭应权212万元,使其无法支付下面农民工的工资。事后彭应权与民工们多次向五峰公路段讨要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但均无结果。对方这种耍无赖拒不付款的违法行为和霸道行径,令大家很是气愤。于是2007年2月9日彭应权与民工王某再次向五峰公路段讨要工资,但是对方为了制裁彭某的“不自量力”,竟然动用当地五峰县公安局将其拘留关押了3天。不仅如此,2007年8月至9月间,五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领导和公路段长向宏青,又在蒿坪工地威逼彭应权接受公路段只支付给其20多万的无理要求。彭应权不同意,于是对方就将彭应权租借其朋友覃守玉保价20万元的混泥土机械设备强行查封,使覃守玉未能将机械设备及时运走。与此同时,对方又联合当地的公检法机关部门对彭应权进行威胁和制裁。于是出现了上述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是拖薪要账的正当合法行为,没想到自己不仅被拘留并且还成了被告吃了官司,五峰公路段的种种霸道行为实在令人愤慨不过。因不满于当地法院的胡乱判决,随后彭应权就有理有据、有条有款的将恶意欠薪、拖欠其工程款212万元的五峰县公路段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彭应权本想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民工和自己应得的血汗钱,可万万没有想到这一纸诉状竟彻底得罪了当地的某些利益团体,进而给其带来了更大的灾祸。
据彭应权介绍,当时其起诉五峰县公路段证据确凿,对方预感将要败诉,便想方设法,走关系活动当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致使此案长达9个月未予判决。并且在此期间五峰县公路段还到处散布说:“某县长找到了中院某院长,某院长是他们的坚强后盾,彭应权的官司必败无疑。”为了彻底加害于彭应权,当地相关领导又指示公安机关专门出来干预这起经济纠纷。五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周长龙于2007年10月6日,将彭应权软禁、关押在渔关、五峰等地20天。在彭应权被关押期间,办案民警张钦铭和陈道树以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名义向彭应权发出警告:“你告状就是与我们*县长过不去”,对方并且立下“一定要把彭应权做进去” 的誓言。
这期间当地公安刑侦人员先是满怀信心地查彭应权的“税收”和“虚报注册资金”问题,然而彭应权却是没有任何问题。接着对方让彭应权交账进行核查,于是彭应权提供了自己的财务票据,没想到刑侦大队办案人员采取欺骗等手段胁迫其签了几个笔录后,竟然将其告上当地人民法院。并于同年10月26日以彭应权“侵占公司吉普车”(即所谓“职务侵占罪”),开始将其关押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看守所。彭应权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对方采取栽赃陷害、捏造伪证、暗箱操作等违法手段,最后宜昌中院驳回了彭应权的上诉。2007年11月30日,该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便正式将彭应权批捕。就这样,“犯罪人”彭某背着“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走进了该县的五峰看守所,“被做了进去”。
【离奇的两审伪证】
据了解,彭应权负责的长阳长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峰分公司,是属于其个人负责的二级企业。众所周知,这种挂靠关系是全国建筑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建筑领域的二级法人企业类似于个人承包工程的模式。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财产的处置均由老板一个人决定。长阳长通建设五峰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整个公司的运作由彭应权一人掌管、分公司的盈亏也与外人无关。长阳长通建设公司对彭应权的分公司也没有分文投资,分公司也只是挂靠于总公司名下仅缴纳相关管理费而已。彭应权的分公司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同时也由其个人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然而两审法院共同认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又何从谈起?试问彭应权究竟是侵占了谁的财物呢?这种“自我”侵占“自我个人公司”财产的逻辑显然十分荒谬!更何况彭应权连自己公司的财产也根本就没有侵占!但是两审法院就是在这种荒谬的逻辑中将彭应权定了罪,“做了进去。”
而公安机关所指控的“重复报销”两笔款项的问题更是无中生有,荒唐得可笑,与事实背道而驰。首先,公安机关指控彭应权利用职务之便重复报销15000元车款,根本不存在。庭审已经查明,这笔车款合计28600元,属鄂E35206车款的尾款部分,本身不属于鄂E34947这台车的。同时,鄂E34947这台车首付款由彭应权垫付,由于该车发票未到,彭应权只将该车白条收据交给其公司出纳李永红作财务登记,彭应权并未实际报帐,也未领取现金。如果财务人员将15000元计入鄂E34947车中进行组帐,彭应权的出纳李永红是明知的,它应属财务人员做帐错误。而且彭应权也未领取这15000元现金;其二,给彭应权定罪的证据是公安局经侦办案人员所枉法杜撰的伪证。公安机关指控彭应权重复报帐沥青款64896元的这张发票,更是荒唐透顶。因为这张票据是“凭空” 子虚乌有跳出来的。在施工中彭应权与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采购沥青时的合同已经约定,双方不需开具任何票据,因而彭应权根本就没有开取过沥青发票。
然而这张发票是怎么来的呢?根据当事人从荆门市税务局的了解,现已经知道这张代码为142080623101的发票,其发票号码是00301970,系增值税普票万元版,发票开出时间是2006年10月6号,购方单位是“桥蒿公路”。而货名是3#沥青,数量为11.6吨;单价为:3900;总金额是64896元。在这张发票上加盖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查实确认,该发票领购日期是2006年6月1日,为“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所领用。可五峰县公安局指控这张发票来源竟然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那请问“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的发票哪去了呢”?至于发票加盖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这正是公安办案人员肆意妄为,故意制造的虚假证据,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这张票据的来源,“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经理何**已经告诉了机密,因双方两单位间曾经约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就在彭应权被关押后不久,办案民警和其公司的出纳李永红竟前来此单位索要发票。为了这张发票出纳李永红受办案人员胁迫曾经几次来荆门,并于2008年4月下旬开出了发票。何**说:“为发票的事,李永红和五峰公安局办案民警张钦铭、陈道树,以及五峰县法院的法官等人都多次来我公司找我。要求加盖我公司的印章。办案民警对我说‘加盖公司印章我们只是需要验证一下,没有其他的事情’,所以我就将公司印章盖在发票左边栏目里(有录音)。”陷害人的假发票就是这样出炉的。
五峰县检察院不明所以,而五峰、宜昌两审法院更是为人所用,却把这张违法的虚假证明,作为对彭应权进行“量刑定罪”的唯一依据,使彭应权蒙冤获刑二年。人们常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然而一旦权大于法,司法的公信力则荡然无存!即便受害人冤比窦娥,也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了。
【狱中归来后的霸王“协议”】
很明显,彭应权因讨薪而被捕入狱一案,是当地五峰县个别领导人意志得以贯彻的具体表现。这起恶性的徇私枉法案和当地部分行政官员参与经济掠夺又密切相连。
由于担心彭应权出狱后不断上告,在彭应权出狱前宜昌中院院长曾到看守所告诉他说,经济纠纷的民事判决如果有问题可能会得到纠正。2009年10月25日彭应权出狱,之后就锲而不舍的继续上访上诉,于是宜昌市中院对民事调解违法进行了重审。 出狱后针对彭应权的上访申诉,其遭到的威胁电话不断。有人说 “你再上访,小心出40万买你的人头!”。更让人愈感荒唐的是, 2010年8月五峰县某些领导怕冤案败露,就威胁彭应权让其与五峰县政府信访办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插入协议图片与出狱证明)并要求彭应权承诺放弃对其判刑两年的刑事申诉。如果同意的话,就给其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否则永不解决。为了百余农民工的血汗钱,彭应权被迫同意撤回刑事申诉,在这份“罢诉协议中”对方声明其中已经包含了让彭应权坐牢的国家赔偿的费用。
从彭应权为民工讨要工钱,到五峰县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联合当地公检法对其杠上硬开花巧立罪名,再到把彭应权“做进去”,直至彭应权出狱又威胁其非法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看不到任何法制的影子。看到的只是被亵渎和被悬置的法律背后那一幕幕私权的横行与滥用。“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法制’吗?请问国家的赔偿是这样来处理的吗?”受害人彭应权曾无奈地感喟道。为了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彭应权曾多次逐级上访到中省国家机关。彭应权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和省高院申诉,但可笑的是,当到达地方后法院竟然回复说“你曾经承诺放弃对刑事的申诉,已经与当地信访部门做了《息诉罢访》的合同约定了”。表现出理直气壮不予受理的架势。面对这样的霸王协议和如此霸道的执法人员,遭此冤狱的彭应权只能对天长叹,恨无青天!
【谁来解决司法中的“第三种状态”】
据悉,不久前湖北省委、省政府曾召开领导干部大会,专题部署在省直机关中开展治理庸、懒、散、软的“四治”工作。此前,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就鲜明地指出:希望武汉市委、市政府要继续“刮大风”、“打大雷”、“下大雨”,针对出现的问题,对“有原则不坚持、有规定不照办、人民有期望却不坚持做,职责有要求的却不尽责”的责任人,坚决采取组织措施严肃处理。与此同时,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说,武汉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必将以摧枯拉朽之势,席卷到全市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部。自今年四月份以来,湖北省在以武汉市为代表的治理庸、懒、散、软的“四治”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纷纷被问责,受到相应的处分,执法问责效果已经初见端倪。部分武汉市领导表示,决不会搞形式、走过场,刮一阵风就完了。这意味着对庸、懒、散、软的“治庸问责”风暴,将席卷到湖北的所有省直机关。
在此次以武汉市为起点的“治庸问责”风暴中,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说:“通过实施‘治庸计划’,今后干部只能有两个选择:要么干好,要么‘缴枪’,不能占着职务岗位不作为。”消除干部队伍中的这种不作为乱作为的“第三种状态”。然而, 对于彭应权为民工讨薪无辜遭受刑罚一案,在前后整个司法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出现的“第三种状态”,是否应该引起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而有关该案的进一步处理又将何去何从?
对此,本刊将继续给予关注,跟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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